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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亟须法规规范

[ 来源: | 作者:肿瘤康复网 | 时间:2007-09-19 | 浏览: | 我要投稿 | 收藏本文 | 收藏到QQ书签 ]

  标签内容是生产商的自我声明,是消费者选购食品时的第一依据。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或其他一切说明物,其主要作用是帮助消费者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因此,各国对食品标签内容的审核日趋严格。但在我国,部分食品的标签非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凸现出形形色色的问题。

  营养标注标准欠缺

  消费者从现有的食品标签上获得的最有价值的信息就是保质期,而与保质期同样重要的营养内容,消费者大多只能从配料、含量、成分中简单了解。而消费者的这种无奈与我国食品包装标签的现状密不可分。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1994年由国家技监局批准发布的,其中规定了必须标注的内容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日期和贮藏指南等内容,对营养内容没有提及。1996年的《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1997年的《保健食品通用标准》中对标签的营养成分有所涉及,但仅仅对热量、营养素的标注和计算做了简要的规定。考虑到出口食品的特殊性,2000年,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局颁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出口食品包装上必须提供单独的营养标签。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项实际意义上的食品营养标签标准,面对这种状况,大多数企业选择“逃避”,既然国家不要求,企业也不去做。

  食品标签“营养化”、“健康化”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种追求和趋势,标准化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来说是最简单、最直接获取营养知识的途径。美国是食品标签法规最完备的国家。其实在美国,食品标签的准确叫法是食品营养标签,可见,美国对于在标签中突出营养成分是多么看重。美国食品营养标签的内容包括营养标示、营养素含量声明及健康声明三大方面,包括强制性标示内容和自愿性标示内容两大项。

  前不久,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两项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首次将营养声明作为推荐性标准写入其中。但总体来说是引导性的。我国关于营养声明的操作细则如何与国际相关标准接轨,成为亟须完善的问题。

  安全警示不能遮遮掩掩

  食品标签是产品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食品标签如果标注不当,或者没有标注一些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危险性因素(包括食用方法、适合人群、储存条件以及某些有争议的成分),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严重的还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今年夏季冒出来的各种维生素饮料以及其他一些功能饮料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细心的消费者可能会注意到,大部分维生素饮料的标签没有任何警示说明。在这些饮料极具煽动性的广告的诱导下,许多消费者认为喝这些饮料是时尚之举,并且盲目地跟风饮用。多数消费者认为喝维生素饮料可以补充各种维生素,对人体没有不良影响。然而,北京儿童医院的有关专家指出,维生素饮料以及某些功能饮料并不是适合所有人群的。夏季,老年人、儿童只能适量饮用这些饮料,否则会影响肠胃消化功能。一些消费者盲目地认为喝维生素饮料就可补充维生素,其实,补充维生素的最佳途径是食用新鲜的水果蔬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大量饮用这些饮料,过量摄取维生素还会对人体产生不利的影响。

  食品标签上的警示说明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据了解,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食品标签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尽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的信息。欧盟食品标签法令在安全警示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欧盟食品标签法令明确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如果省略某些标注内容可能会产生误导,则不能省略这方面内容的标注。比如为延长保存期而使用了气体的食品,必须标注“包装在保护气体中”;生奶(通常是指未经巴氏消毒的牛奶)必须标有“未经热处理,可能含有有害生物体”的警告。含有非牛奶脂肪的脱脂牛奶制品必须标有“不适宜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使用”的警示。包装食品的标签配料表中必须标出添加剂,必要时还要加使用说明。有的食品还必须附加有关该成分存在和效果的声明,如标注“过量摄入可能导致腹泻”等。

  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虽然明确规定了食品标签应标注保质期、储存条件等警示性说明,同时也明确要求食品标签应标注食用方法以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但没有明确规定将安全警示说明列入其中。对于食品中可能涉及人体健康的潜在危险因素,都应做出警示说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虽然某些规定体现了安全警示的内容,但是,这两项标准并没有特别明确地提出食品标签安全警示的问题。

  随着各种新型技术、材料不断出现并应用于食品生产领域,涉及食品安全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因此,应当将安全警示作为原则性的规定,在食品标签法规中明确体现出来。

  食品标签滥用四大症状

  此外,目前在食品标签的滥用和做假中还有四种“症状”尤为引人关注:

  症状一:标注不全。最为常见的是有些袋装食品既没有标注保质期,也没有标注具体生产日期;而有的则只注明保质期,“忘了”生产日期,或写着生产日期见×××处,却不见其踪影。

  症状二:违法宣传这方面保健食品较为严重。有非保健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的;有宣传疗效,尤其是宣传治疗癌症的;有宣传增强和改善性功能的;也有超出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证书范围,夸大宣传其功能的。去年11月29日,湖南省卫生监督所抽检中发现某著名保健食品在卫生部批准的产品标签上,擅自增加了“增强精力、排除毒素”的字样,并将适宜人群的年龄要求从中老年人改为30岁以上人群,对食用量和使用方法也进行了较大改动,这些做法都违反了卫生部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

  症状三:标注不规范。对于食品名称,往往是一字之差就会有所差异,随之在价格和销售方面也会存在较大差别。于是一些企业便在标签上动起了“歪心眼”。你明明想买酸奶,可其实你买的只是“含乳饮料”。为什么?一些不良商家的“高招”就是在产品标签最醒目的位置写“酸牛奶”,在不显眼的地方写上“乳酸菌饮料”,或者用对比度不明显的颜色标注上“饮品”的字样,使那些粗心的消费者把“饮料”当成“酸牛乳”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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