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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腹痛腹胀 太和一农妇13年后得8万元赔偿

[ 来源: | 作者:肿瘤康复网 | 时间:2007-09-19 | 浏览: | 我要投稿 | 收藏本文 | 收藏到QQ书签 ]

  安徽商报9月2日讯 阜阳市太和县倪邱镇农妇张兰因手术事故致六级伤残,案件经三级鉴定机构三次医疗事故鉴定,两级法院三年内多次审理终于水落石出。日前,张兰终于收到医院的赔偿款8万元。

  这起医患官司源于13年前张兰的一次手术。1991年8月18日,张兰因子宫颈肿瘤,在太和县倪邱镇卫生院做了切除手术。术后张兰出现腹肿痛腹胀,后又尿失禁。住院15天后转至太和县医院进行手术,尿失禁症状消失。6年后的1997年11月10日,张兰因右腰部酸胀加重,再到太和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肾排泄功能丧失”,右肾被手术切除。

  右肾被切除后,影响了张兰的正常生活。2001年8月,先后经过三次手术的张兰及其家人,意识到第一次手术可能存在误诊,向太和县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就该县倪邱镇卫生院在对其实施子宫切除术时,错扎其右侧输尿管,导致右肾被切除的事故进行鉴定。2002年3月5日太和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张兰不服,又申请阜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002年8月23日,阜阳市的鉴定结论为“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2002年11月8日,张兰向太和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倪邱镇卫生院和太和县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伤残等9项费用计19.4万元。被告倪邱镇卫生院对阜阳市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2003年9月2日,省医学会作出了最后结论,认定为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太和县倪邱卫生院负主要责任,太和县医院负有一定的责任。经张兰申请,经法医技术鉴定,已构成身体六级伤残。

  今年6月11日,阜阳市中院二审开庭,经调解,两医院共同赔偿张兰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计8万元。(2004-09-0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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